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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两院院士增选结果揭晓

2025-04-05 13:11:57 来源:乌白马角网 作者:杨英杰 点击:474次

运动式执法除了以上可能带来的弊端,自身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运动式执法不具有自我可持续性(self-sustainability)。

这就要求我们换一个更加有利于分析的视角来审视运动式执法所带来的问题,这就是本文的主旨所在。再来分析运动式执法的成本构成一面: 运动式执法的成本具有一种不断攀升趋势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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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动式执法是一个现阶段执法者颇为倚重的执法策略,有其历史渊源和在一定条件下的必要性。能够更为有效地通过贿赂等方式获得进入相关市场的机会。以中国古代的食盐专卖制度为例,因为官府想要获得食盐—这一当时战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垄断经营权,所以宣布所有私贩食盐的行为为违法并采取强力措施来打击。引文 运动式执法是一种颇为凸显现阶段中国治理模式的执法方式,并已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而被一般民众所认知和熟悉。如前所述,政府管制一般会导致非法交易者通过寻租的行为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获的更多的市场份额,这些非法交易者还具有进一步实体化和组织化的倾向,而运动式执法会强化这一倾向。

那么运动式执法会给这种寻租现象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一般来说,运动式执法会更加剧寻租行为的发生。客观效果就是通过运动式执法所达到的对某种特定行为治理或者控制的实际效果。(4)反复性:因为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能通过一次运动式执法而毕其功于一役,所以需要就该特定问题反复采取类似行动,否则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2.价格大幅度上升使非法交易变得更加有利可图 另一个与运动式执法方式相关值得高度关注的可能后果就是:运动式执法可能会使所制裁的非法交易变得更为具有吸引力,从而在运动式执法之后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该非法交易市场,出现执法行为自身变成所欲消除行为的诱因这样一种吊诡的局面。例如,在扫黄活动中人们会经常观察到这一现象:在开展大规模运动式执法的时候,组织者往往会借调外地的警力,而不是使用当地的执法力量,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当地的一些执法部门负责人被免职或者停职接受调查,这些都一定程度上说明寻租活动的广泛存在以及保证执法效果的难度。四、运动式执法方式适用范围的界定 如果运动式执法具有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并且具有不可持续的特性,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运动式执法活动都会产生上述的问题或者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呢?实质上,这是一个关乎运动式执法方式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在运动式执法活动中,一个可以经常听到的用语是所谓的扫黄打非,这里以扫黄为例。

虽然没有进行相关的访谈和数据采集工作,但一般性的观察可以发现,公众对于运动式执法方式及其效果的心态和感受是比较矛盾的:一方面当所谓的社会风气不好时,公众期待政府有关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刹住这股歪风邪气。最糟糕的情形是:随着非法交易者组织化的进一步深入,形成了所谓的黑社会,当这种组织全面渗透某一层级执法部门时,这一层级的执法者就有可能从人民的公仆沦落为非法交易者的看门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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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外部性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依靠政府的有效规制(regulation)—即,通过政府的监管和可能的制裁手段,使得市场主体自觉采取措施把由自己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内部化。首先分析运动式执法可以预期获得的收益一面: 运动式执法的预期收益大致由两部分构成:客观效果和主观评价。此外,这些批评基本没有涉及一个具有重大实践价值的问题,就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要不要对运动式执法所针对的不同的不法行为予以区分,以及如果有必要如何对之区分?在执法实践中运动式执法所针对的不法行为的范围极为宽泛,从集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到集中整治市场金融秩序、再到强化整改企业劳动生产安全环境等等都可以算是运动式执法的一种表现。与此同时,这种执法方式也会诱发一些不为人所轻易观测到的问题,在反复式的强化执法过程中这些问题不仅难以根除,甚至可能会严重到对采取这种执法方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挑战的程度。

前面已经分析过运动式执法会加剧非法交易者的寻租行为,这就意味着某个具体执行人被拉下水的可能性也在相应增加,当具体执行人变成了被治理对象的保护人时,执法的实际效果就会受到严重的质疑,而要清除这些害群之马,显然并不是一项那么轻松的任务。又因为需求一方在短时间内无法找到有效的替代性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说,这种对性服务的需求在短时间内依然稳定存在。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是不是所有的运动式执法活动都会带来相似的问题或者达到需要严肃对待的程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关涉到对运动式执法方式适用范围合理边界的探讨。一般来说,一种产品/服务的替代性越低,人们对该产品/服务的价格变动越不敏感,就可以说该产品/服务的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小。

那么如何对此加以区分并进而对运动式执法方式的适用范围大概划界呢?通过前面的分析已经可以辨识出进行区分的依据,主要有两个:该行为(产品/服务)的相对需求弹性。现在来考虑因为某种因素,执法者调整了其对性服务市场的策略决定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那么这种改变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 首先,在假定需求一方存在某种程度的稳定性以及执法者执法行为是可信和有力的条件下,这种运动式执法会大幅度减少性服务市场供应一方的供应量—即,所提供的性服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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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政府采取运动式执法这种方式来打击这种非法交易时,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从经济学视角来考察运动式执法行为,可以发现这种执法方式有可能带来或者触发下列隐患: 1.供应急剧减少可能引发暴力犯罪等其他社会问题 与平时的执法力度相比,在运动式执法期间,执法力度会大大加强。本文的第二部分将会采纳一个经济学的视角,运用市场价格一般形成机制对运动式执法的后果给予详尽的考察,并会通过一个示例来展示那些可能会被这些批评遮蔽或者忽视的问题。

从严打到集中整治,从扫黄打非到专项治理,改变的可能只是用语,而不变的总是对打击或者治理对象采取暴风骤雨似的、超常规的政府集中执法行动。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这些批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指出运动式执法具有短期效应,但却没有阐明产生这种效应的原因所在,更重要的是没有对运动式执法的效果给予评估并做出一般性判断,而这是事关运动式执法方式正当与否的根本性问题。此外,对于卖淫这种现在被理所当然地视为非法的行为,也并不是自古以来就一直处在非法交易状态。如果执法者对此类非法交易采取比较稳定的治理策略—例如,介于严厉打击和放任自流之间的执法力度,那么在这个市场上,如果供需双方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影子价格也会相对保持稳定的水平。而在运动式执法的间歇期,因为资源投入的相对不足,特定行为又会形成所谓的‘死灰复燃现象,人们一般对之表述为管的比较松。运动式执法会导致这种服务的价格大幅度上升,当性服务的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后,那些需求比较稳定和强烈但是找不到替代性产品或服务并且无法承担变动后价格的需求者在边际上的行为模式就可能发生改变—即,有可能通过暴力的方式来实现自己不能够再通过自愿非法交易的方式而得到满足的需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事非法交易的犯罪团伙类似于合法市场上的企业,有组织化的实体才可能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一个区域性的黑社会团体就类似于一个相关市场的垄断者,依靠暴力和威胁来获取这一区域内从事非法交易的垄断权。也许不能让那些期待建设性方案的人满意,本文并没有对如何正确对待这些非法交易提供什么明确的解答或建议。

(2)临时性:运动式执法一般是在特定时间内就特定问题采取集中整治、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清理整顿等非常规方式的短期行为模式。如果前面陈述的黑市交易和影子价格现象可以成立的话,就意味着在这个非法的市场上也同样存在供需双方,而非法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影子价格也同样受到供需双方变动的影响。

比如:有很多实证研究表明,政府对毒品交易的打击有可能提高那些吸毒成瘾者实施抢劫等暴力犯罪的发生率。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以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效需求为前提条件、使用基本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理论来分析运动式执法之所以诱发那些问题的动因和相互作用力,进而对运动式执法的社会效果予以考察和评估,所得出的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是:在一些情形下,运动式执法方式所带来的问题很可能比它想要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客观效果就是通过运动式执法所达到的对某种特定行为治理或者控制的实际效果。例如,上述的人群一般来说收入比较低,在性服务价格急剧上升之后,相对来说更难通过其他非暴力方式来满足其性的需求。[摘要] 运动式执法是一个现阶段执法者颇为倚重的执法策略,有其历史渊源和在一定条件下的必要性。一旦这种组织得以建立,执法者要想对其予以取缔或者禁止就变得十分困难,甚至会出现更为糟糕的一种后果:地方执法者可能与这样的组织同流合污,变成这种组织的保护伞和庇护人。

但因为运动式执法的不可持续性,在运动式执法后的一段时间内,执法力度会回落到与运动式执法前相当的水平,这样供给曲线就会下移到原来S1的位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恢复到运动式执法前的水平(Q1),影子价格也会相应回落,直到新的一轮运动式执法(强化执法)为止。此外,这种执法方式还会因为其不可持续的特性而日益变得得不偿失甚至难以为续。

这是因为与平时的一般性执法力度相比,因为运动式执法的特点,在这一期间执法力度会得到空前的提高,所以可以预期在这一期间内,社会治安状况可能会得到改善,但问题却很有可能发生在运动式执法之后。(一)政府规制的一般后果 市场机制是现代社会配置资源的最主要方式,但是市场机制也会产生所谓的失灵的问题,其中之一的原因就是所谓的外部性行为,比如:环境污染行为,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某些非法交易行为等。

而这三个问题又可以集中为一个焦点问题:从长周期、互动的视角审视,运动式执法的整体社会效果如何?这也是本文区别于其他相关研究的要旨所在。运动式执法所造成的供应急剧减少,在效果上就类似于上个世纪70年代海湾战争对于石油价格的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供应急剧减少,而同时在短时期内,有效需要不会发生明显的改变,因为在短时间内,替代性的供应很难完全满足需求,这就导致价格急剧上升。

这就意味着,从长期来看,运动式执法会造成这些与非法交易相关联的暴力犯罪惯常化,并保持一种滞后于运动式执法的伸缩性:在运动式执法高峰时,暴力犯罪活动会偃旗息鼓,但在执法之后,又会气焰高涨起来。一个有意思的悖论是: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的规制会起到拉高在黑市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影子价格的作用,因为政府规制会造成受到规制的商品或者服务供给的短缺现象,从而引发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比如:与这种政府规制和黑市交易行为相伴随的暴力活动、寻租现象和其他社会问题。第二个层面上的不可持续行可能更为切中要害,但同时又不如第一个层面表现的那么直观和易于观察。按照一般市场均衡理论,从长期看,这种超出市场平均利润率的较高利润水平必然会因更多的新资源的进入和竞争的加剧而不断降低,最终接近正常的影子价格水平。

这种执法力度的大幅度增加带来的结果是:在运动式执法期间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非法交易量的大幅度萎缩,对这一现象用经济学术语描述就是供应急剧减少。如果需求一方的需求是稳定的,那么价格在更大程度上就受到供应一方变动的影响。

在第四部分,通过引入市场相对需求弹性与规制之后产生的社会后果的严重程度两个主要依据对运动式执法所针对的不法行为进行区分,为运动式执法方式合理适用范围的划定提供参考性的判断依据无论运动式执法对执法者来说是否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还是用着顺手的社会治理工具,法学家却几乎一致地对之加以批评或者质疑,对这种执法方式的批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对其在制度上的批评和对其效果的质疑。

运动式执法这种不可持续性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得以体现: 第一个层面上的难以持续表现为效果上的难以持续,就是这种执法方式只能带来短期效应,但很难形成所谓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公众对于运动式执法的客观效果又不太满意,因此产生出很多直观的感受,例如:劳民伤财。

作者:黄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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